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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主”和监护人各自领责50%

2014-06-11 07:24:05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3名幼童在家门口玩耍,不幸坠入污水坑溺亡,其中包括一对兄妹。事后,两个家庭将水坑所属方诉至法院。(本报曾于4月16日报道)昨日,记者从房山法院获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幼童父母和四被告各承担50%责任,判决四被告分别赔偿两个家庭42万余元和2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月4日下午,7岁的亮亮和6岁的贝贝兄妹俩与4岁的聪聪一起在家门口的玉米地里玩,看护亮亮兄妹俩的妈妈周某与聪聪的奶奶在一旁聊天。不一会儿,孩子们不见了。最终,周某和聪聪的奶奶在玉米地西北部的一个污水坑内找到了3个孩子,但孩子们无一幸免已溺水死亡。

 法院认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负有监护责任,原告未看管好孩子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故两案原告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负相应的经济损失。另外,法院认定污水坑所属村委会、排污村委会和餐具清洗企业以及排污管道改造企业对三幼童溺亡也分别负有15%、20%、10%和5%的责任。

    经法院审理确认,亮亮、贝贝溺亡后合理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停尸费等合计85万余元。聪聪溺亡后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停尸费等合计44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四被告共计赔偿亮亮、贝贝父母42余万元,赔偿聪聪父母22余万元。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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