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哺乳期的杨女士被撞骨折,为哺乳不能使用药物,只能进行打石膏等保守治疗,故诉至法院索要精神损失等赔偿。近日,通州法院判决杨女士获赔1.6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去年12月的一天,在通州区白庙路口,李某驾驶小轿车与杨女士所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杨女士受伤。通州交通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杨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桡骨骨折。杨女士说,她在事发半年前生育一女,为给孩子哺乳,没有服用药物,都为打石膏之类的保守治疗。她要求李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9万余元,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通州法院宋庄法庭认为,交通事故虽未导致杨女士伤残,但给她哺乳等方面带来不便,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法院酌情确定金额为2000元。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女士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来源: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