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在耒阳市西湖学校附近将200元钱的麻古和冰毒卖给吸毒人员梁甲。
2013年10月10日1时许,耒阳市公安局抓获吸毒人员梁甲。梁甲要求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梁某,其电话联系被告人梁某,要求购买100元钱的冰毒和麻古。被告人梁某在耒阳市灶市粮站附近住房楼梯间内,将100元钱的麻古和冰毒卖给梁甲,交易完毕时,被耒阳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并缴获一小袋暗红色粉状物,一小袋晶状物体。
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鉴定:一小袋暗红色粉状物检出咖啡因成分,净重0.03克;一小袋晶体状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净重0.36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梁某归案后,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有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根据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梁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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