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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成涉罪未成年人遭学校劝退 检察官建议规范"被"退学

2014-05-29 08:05:06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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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近“六一”,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处向外公布的一项专项调研显示,涉罪未成年人在就学与复学方面呈现出的劝退率高、复学难等特点,直接影响了其就业。  

  涉罪未成年人遭遇学校劝退高达六成,复学率仅为23.07%  

  西城区检察院开展的这项调研,对象包括2011年12月25日至2013年12月5日期间,由该院未检处受理并已审结的未成年人案件中,已被判决或被不起诉的京籍未成年人32人,调研工作依托回访调查方式开展。  

  该院未检处检察官赵颖介绍,回访调查显示,32人中29人在案发前系本市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在校学生,其余3人系无业;在校29人中,除7人因学校不知其涉案而继续正常上学外,另外22人中,除5人学校知道其涉案仍允许继续上学外,其他17人中,1人因其他事被学校作退学处理,3人涉案后主动转学,其余13人皆因涉案被学校停课并作劝退处理,学校知道未成年人涉案后的劝退率达到了59.09%。  

  “根据我们的统计,被劝退的时间点一般是在侦查阶段,所有被劝退的未成年人在被不起诉或者被宣判之前已经被学校劝退。”赵颖表示,根据涉罪未成年人及其家属反映,通常在公安机关第一次对未成年人采取传唤或者刑事拘留后,学校就会以违反校规为由作出立即停课并劝退的决定。  

  被劝退之后能否顺利复学?据回访调查,上述因涉案而被学校劝退的13人中,仅3人顺利转学,另外10人自被劝退起就一直处于失学状态,涉罪未成年人被学校劝退后的复学率仅为23.07%。  

  赵颖表示,造成复学率低的一个主要原因,来自“断档”的学籍。涉案未成年人在被原学校劝退之日起即被停课,原学校仅可出具截止到劝退之日的学籍证明,对于之后“空白状态”,原学校称“不予负责”。而新学校则要求在报名之时提供连续的学籍证明,否则不予录取。“‘断档’的学籍成为复学之路上的难言之隐。披露曾经的案件可能会被新学校拒收,不披露则无法解释‘断档’的原因。”  

  被劝退难以复学,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也导致涉罪未成年人在就业方面存在一定困难。西城区检察院调查显示,涉罪未成年人中已参加工作人数仅为4人,其中3人系被劝退后直接参加工作,但因仅具有低学历(初中文化水平),3人均从事低收入行业。  

  相关学校的类似做法违反了国家以及地方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等一系列特殊保护制度,立法本意即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尽可能“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然而现实中,在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审判机关作出判决之前,学校在获悉未成年人可能涉嫌犯罪的第一时间,就会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劝退处理。  

  2010年颁布实施的《北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高中生应当予以办理退学手续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四种情形:一是多次留级且年龄超过20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二是旷课累积达到一定天数,学校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三是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四是本人申请退学的。  

  “但在实践中,多数学校均以涉罪未成年人违反校规校纪为由,对其进行直接停课,劝其自行申请退学。而涉罪未成年人在被检察机关依法宣布不起诉之后,学校往往会以‘高中阶段不属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担心影响其他学生正常学习’等理由拒绝接纳涉罪未成年人继续学业。”赵颖说。  

  西城区检察院未检处检察官认为,相关学校的类似做法违反了国家以及地方法律法规。赵颖解释说,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涉罪未成年人学籍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北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对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应当依据及时制止的原则,由学生家长或学校申请,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安排入专门学校就读。在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其学籍由原学校保留。学生表现明显进步并确实改正缺点的,本人提出申请,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安排回原学校继续学习。  

  赵颖表示,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在管教不能的情况下,如果家长未主动联系专门学校,涉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应当为学生提出申请,安排学生进入专门学校就读,并同时保留原学校学籍,“但我们所回访的情况却是,一些学校在提出将涉罪未成年人转学至专门学校时,往往会要求其转学并将学籍直接一并予以转移。” 

  检察官建议对涉罪未成年人“被”退学问题进行规范 

  针对调研发现的问题,西城区检察院未检处建议,应当完善健全相关制度,杜绝涉罪未成年人被学校以停课、劝退等方式推向社会,从源头上解决涉罪未成年人学籍问题。  

  同时,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完善学校考核办法,在做好针对普通学生群体的一般预防工作的同时,将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预防工作单独作为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重要工作内容进行年度考核。  

  而对涉罪未成年人就学问题,检察官建议可进行分步解决。“首先要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在被检察机关处理之前能够继续正常就读。”赵颖解释说,部分涉罪未成年人或因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或因认定其犯罪的证据存疑而被检察机关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在法律意义上,这类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不应当被视为“有罪的人”。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在被检察机关处理之前不失学,是对国家法律的尊重,也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  

  “其次是解决未成年人服刑期满后的复学问题。”赵颖表示,《北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在校期间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刑满释放后仍未满18周岁且符合就学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做好就学工作。  

  检察官还建议,由教育行政部门、检察机关、共青团区委、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等多部门联合会签文件,“发现一例,解决一例”,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及时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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