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夫妇诉称,今年3月29日,两人同天辰旅行社签订《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约定由他们承接两人自北京至塞班岛的新婚蜜月旅行项目。签订合同当日,朱先生夫妇缴纳了1.2万元旅游费,并约定5月5日出发。
之后,天辰旅行社先以飞机航线变更需补机票差价为由,要求朱先生夫妇补交1400元机票差价费。5月4日,朱先生夫妇举行了结婚仪式,满心期待于5月5日开始的新婚旅行。没想到4日下午6点左右,天辰旅行社以“订不到酒店”为由,电话通知朱先生夫妇旅行计划取消。
原告认为,被告在临行前一天晚上才通知原告取消旅行计划,且迟迟未返还旅行费及违约金,故诉至海淀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各类费用15060元。
来源:京华时报